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,同意就租赁铺面事宜,达成如下条款。
第一条:应乙方要求,甲方同意将天马国际服装城219号铺面,共一间,租给乙方使用。
总面积约为40平方米。
租期为三年。
从2007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1日止。
第二条:该铺租金为每月40000元,乙方先交款后使用铺面,在第一个月底交清一年租金,即第一次乙方先交一年租金480000元给甲方,年底再交第二年租金,按浮动10%,其余依次类推。
第三条:乙方从租用甲方铺面之日起,如乙方租不满合同期的,此租金不退。如甲方有急需时,甲方有权收回铺面。
第四条:乙方使用水电费采用月清月结,单价暂定,水元/度(按自来水公司而定),电元/度(按供电部门而定),如受国家有关部门及政策影响,相应调整。
第五条:乙方在合同期未满中途自动搬去,甲方不退房租和押金,甲方随时有权终止合同,收回铺面。
第六条:乙方租甲方铺面装修必须经甲方许可,方可装修,任何情况不得拆除、搬走。乙方应注意保护室内设施,不得随意损坏,随意变更。如有损坏、照价赔偿。甲方应提前配合提供所需资金给乙方办理搬迁报批手续,并同意提前一个月交给乙方装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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