对于担保物权的概念,二人一头雾水。

        突然的,皮德罗站了起来,他走到门口大喊道:“英格丽,快来一下。”

        喊完,皮德罗回头故作轻蔑地对迪戈·特谢拉说道:“这样简单的问题我都不屑回答你。”

        英格丽很快到来了。

        皮德罗指了指迪戈·特谢拉说道:“英格丽,你告诉这个犹太人,什么是担保物权。”

        英格丽作为军需官在会计方面懂得当然比彻辰和皮德罗多,她开始娓娓道来。

        所谓的担保物权是指在买卖等民事活动中,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。而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,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。

        一般来说,债务人对于自己负担的债务,应当以其全部财产负履行义务,也即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其债务的总担保。在债务不履行时,债权人可请求法院依法定程序变卖债务人的财产,以其价金清偿债权。

        而债权不具有排他性,因而对于同一债务人,不妨有同一内容或者不同内容的数个债权存在。对于同一债务人,可能发生负债超过其财产总额的情况,而一切债权都处于平等地位,期间并不发生顺位的问题。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,对债务人的财产都平等享有债权,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总债权时,就要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比例分配,债权人的债权就会得不到完全清偿,这是一方面;另一方面,债权也不具有追及性,在债务人让与财产于他人时,该部分财产即失去担保的性质,因而不能发生债务人以让与财产的行为而致损害于债权人的结果。

        虽然英格丽解释的很细致,可无奈彻辰和皮德罗仍然是一头雾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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